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黑财税[2012]2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夜总会、酒吧、高尔夫球(包括练习场)营业税税率为15%;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网吧营业税税率为10%;游艺、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
[发布日期] 2012-12-0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营业税;地方税务局;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