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吴县孙吴镇城区热电联产供热工程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复函
[摘要] 孙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孙吴县孙吴镇城区热电联产供热工程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加价的函》(孙政函〔2015〕40号)收悉,经咨询环境保护部并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我厅《关于孙吴县孙吴镇城区热电联产供热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5〕76号)的意见,该热电联产工程对应锅炉烟气烟尘浓度在35.4-46.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在333-37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在207.0-240.5毫克/立方米之间,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发布日期] 2015-09-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联产;物排放;热电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