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通知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21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5-11-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公共交通;城市;优先发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