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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和营业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包括改征增值税,下同)和营业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发布日期] 2016-12-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返还;增值税;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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