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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33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渔业;事故;水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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