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加强对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
[发布日期] 2012-04-0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平光;经营;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