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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通知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0期第12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4-08-1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水价;水资源;节约用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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