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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对小微企业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林业(营林)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 按照国家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务必严格执行对小微企业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政策,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发布日期] 2015-01-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植物检疫;免征;省林业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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