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程序和流程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程序和流程通知如下: 1.县级人民政府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听证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方案; 2.县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方案(正式文件)、相关报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中附件1及附件2的义务教育学校项)、家长意见、公示材料、听证会材料等一并报所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 3.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报告(正式文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呈报的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联系人:何永祥、刘玉龙,联系电话:0451-53670613); 4.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核实后汇总(每年6月30日前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呈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发布日期] 2016-01-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布局调整;人民政府;义务教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