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兰棱等28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兰棱等28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6-03-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检查站;防疫;动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