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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收割机;拖拉机;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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