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开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容器等非医疗废物的集中回收处置项目申报工作意见的函
[摘要] 黑龙江亨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容器等非医疗废物的集中回收处置项目申报工作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发布日期] 2015-07-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废物;黑龙江省;输液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