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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73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冒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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