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
[摘要] 职权名称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3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渔港;渔政;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