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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适用《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具体标准执行市(地)政府(行署)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发布日期] 2014-06-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林木;林地;补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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