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控股集团: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坚持定期鉴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现就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矿井范围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要求,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今年仅对部分矿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具体鉴定范围如下: (一)瓦斯矿井在2012年全省瓦斯等级鉴定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发布日期] 2013-09-0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瓦斯;矿井;鉴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