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管)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各有关有林行业: 为保证全省林地规模总体稳定,根据省政府批复的《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第四章第四节“各级林业部门要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控制和引导,实行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用地等各地类)占补平衡。
[发布日期] 2015-04-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林地;还林;占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