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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公布黑龙江省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信息的通告
[摘要] 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9号)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网站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经营性的药品信息网站上线需取得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非经营性的药品信息网站上线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至通信管理局的ICP备案,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站禁止发布涉嫌直接撮合网上交易的违规词语及信息;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站名称中禁止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出售的药品只允许为自营的OTC类药品等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发布日期] 2015-11-2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互联网;网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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