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实现我省资源开发的 节约、集约和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财政收入增长,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 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以下统称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 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 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发布日期] 2008-05-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企业;总部;省外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