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和行政管理等项工作。
[发布日期] 2004-03-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副厅长;救助;省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