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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摘要]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物价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倒逼、政府推动原则,进一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发布日期] 2017-12-0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产能;退出;落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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