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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4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收割机;拖拉机;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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