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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转移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摘要] 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意见(豫固转移函〔2017〕496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28吨废催化剂(HW50 废催化剂,261-167-50)至尉氏县联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7-11-1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固体废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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