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工信委(经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黑龙江发电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公司、华能黑龙江发电公司、国电黑龙江发电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机构调整后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服务意识,维护电力运行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电力行政电力执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我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和检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即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依法行政和用电检查。
[发布日期] 2010-08-1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用电;电力;行政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