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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 2012-08-0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厂办;集体;职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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