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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74号)《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4号)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全力推进传输有效率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和排污税等重点工作的重要支撑手段,是监督污染源企业日常排污行为的执法哨兵,是环境执法的主要辅助手段。
[发布日期] 2017-04-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监控;自动;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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