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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内部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资源林政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国有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日期] 2015-04-1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林地;林业;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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