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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摘要]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各地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可继续保留。
[发布日期] 2013-10-2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康复;医疗;医疗保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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