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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县领导、乡负责、村自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格局,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发布日期] 2006-08-21 [发布机构]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政策法规 [学科分类] 基础医学
[关键词]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规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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