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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货值金额”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七十三条“货值 金额”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182号 【颁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02-06-1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6月1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货值金额”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药品包括制剂。
[发布日期] 2010-01-05 [发布机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
[关键词] 药品;第七十三;管理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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