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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摘要]
事项编号:gz1331001服务对象:·企业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6-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项目;环境影响;受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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