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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处置方案备案
[摘要] 事项编号:gz1331003服务对象:·企业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发布日期] 2015-06-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化学
[关键词] 化学品;危险;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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