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初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10〕9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对检验机构取得省环保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工作程序》、《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建设指南》(穗环〔2008〕228号)以及《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接口技术规定(试行)》(穗环〔2009〕9号)的要求,为做好“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初审工作,我局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接受初审申请。
[发布日期] 2010-05-18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检测;机动车;污染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