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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废止广州和珠海市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通知
[摘要]
转发关于废止广州和珠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环保工作的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全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现把相关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3-05-13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限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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