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7400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注销广州珠江啤酒股...
关于印发广州市2012年噪声污染防治重...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办事指南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元(广州)科技有...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岭南新世界家园...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
转发关于废止广州和珠海市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通知
[摘要]
转发关于废止广州和珠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环保工作的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全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现把相关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3-05-13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限值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27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