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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17〕138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7〕1296号),为做好由我局实施环境监管的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于2017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发布日期] 2017-09-26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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