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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
[摘要] 事项编号:gz1331002服务对象:·企业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9]第26号,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四)项: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6-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应急;环境污染;海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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