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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施工项目排污申报工作指引
[摘要]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6.《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受理机构1.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评批复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受理其施工排污申报手续;环评批复文件中已明确监管主体的,由环评批复文件明确的监管主体受理施工排污申报手续。
[发布日期] 2016-08-22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污费;建筑施工;申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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