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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的通知
[摘要]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各持证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发布日期] 2008-05-08 [发布机构]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报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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