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办事指南
[摘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二、受理范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三、办理条件(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按国家环保部规定列入21个重点行业目录的企业。
[发布日期] 2013-12-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审核;清洁;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