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63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摘要] 事项编号:gz1322002服务对象:·企业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3]第6号,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15-06-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安全;许可证;受理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95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