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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穗环监〔2010〕57号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置、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
[发布日期] 2010-10-15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水处理;设施;停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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