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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于2015年12月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会计师;会计专业;事务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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