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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第项;取消;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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