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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市政府决定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
[发布日期] 2016-10-11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审批;第二批;事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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