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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布机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资管;缴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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