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摘要]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留抵;税额;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