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深府〔2006〕232号),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公务员、职员和雇员招考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大专;同等对待;学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