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提出申请时转移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发布日期] 2016-03-03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固体;申请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