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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5年排污申报登记通告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2005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和产生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区的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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