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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摘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跨境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29号公告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发布日期] 2016-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跨境;购买方;行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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